「该房产买卖合同系上诉人婚前签订,购买什么位置、楼层、朝向系上诉人自己的选择,被上诉人只参与婚后共同还贷,上诉人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。」

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7)云01民终1371号判决书里的这段话,回答的是一个越来越常见的问题:婚前买的房,婚后一起还贷,离婚时房价跌了,亏损该不该让一起还贷的人分摊?

判决的回应分两层:贬值的风险,登记方自己担;但共同还贷的钱,一分不少要补。

从十八万到四万五:一笔补偿的缩水

婚姻危机干预培训现场的白板梳理环节

男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购房,登记在其名下,婚后夫妻共同还贷。一审法院判决男方补偿女方18万元。男方不服,提起上诉。

二审评估后认定:这套房从结婚到离婚,不涨反跌。没有增值,就没有增值可分。二审重新算账,只保留共同还贷部分:共同还贷本息合计91179.76元,除以二,男方补偿女方45589.88元。

判决的两半:风险归一边,本金对半分

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辅导课题调研总结暨表彰大会现场

这份判决的逻辑,可以拆成两句话。

第一句:没增值就不分增值。婚前按揭房补偿中的增值部分,以房屋实际升值为前提;房子跌了,这部分自然归零。

第二句:但贬值的损失,也不由参与还贷的一方分担。理由就是开篇那段引文——买卖合同是男方婚前签的,买在哪里、什么楼层、什么朝向,是他一个人的选择;女方只参与了婚后共同还贷,房价下跌的风险由选择者自己承担。

法条依据是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第10条,现对应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第78条:一方婚前签订合同、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按揭房,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,法院可以判决归登记一方,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,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。

解读:为什么「跌了你也要赔」说不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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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方的思路听起来像合伙:一起还贷就是一起投资,投资亏了,亏损自然共担。二审没有接受这个类比,理由很朴素——合伙的前提是共同决策,而这套房的买入决策发生在婚前,还贷人从始至终没有参与过选择。

换个角度看,共同还贷的法律性质更接近「把钱投进了这套房子」,而不是「买进了这套房子的决定权」。房价上涨时,法律让还贷人分享对应增值,是对资金占用的合理回报;房价下跌时,让他拿回本金,是对投入的底线保护。一升一降之间,选择权在谁手里,风险就在谁手里。

这个规则也是双向的:倘若房价大涨,超出共同还贷对应比例的那部分增值,同样归登记方独享。本案只是恰好赶上了跌的那一边。

启示

咨询师在咨询室与来访者沟通的工作场景

其一,房价下行期离婚,「没增值」不等于「没补偿」。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是底线,不因房屋贬值而缩水,参与还贷的一方可据此核对自己的主张。

其二,对登记方而言,要求对方分担贬值损失,在这份判决的裁判思路下走不通——谁做的购房决策,谁扛市场波动的后果,起诉前应先评估这一点。

其三,婚前买房时想清楚一件事:产权登记带来的既是增值的分配权,也是贬值的风险。两者是一枚硬币的两面,没法只要朝上的一面。

选择是一个人做的,风险就是一个人的;还贷是两个人还的,本金就是两个人的。这笔账,判决书替当事人算得很清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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