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房贷一直是我一个人在还的。」

离婚法庭上,这句话出现的频率高得惊人。说的人往往理直气壮:月供从自己工资卡里划走,对方一分没出过,房子凭什么分?

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5年判决的这起案件,给出了答案:凭婚内挣的每一分钱,本来就是两个人的。

六年时间线:从买房到两上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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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19年4月,赖某某支付首付购房,登记在自己名下。

- 2019年10月,赖某某与严某某相识。

- 2021年2月,两人登记结婚。婚后,房贷一直由赖某某偿还。

- 2024年4月,赖某某起诉离婚,法院判决不准离婚。

- 2025年1月,赖某某再次起诉,要求离婚,并要求判决房产归其个人所有。严某某则主张:平均分割这套房。

判决:房归登记方,但共同还贷和增值要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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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昌县法院审理后认定: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还房贷,但用于还贷的款项,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——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,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。

判决结果是:房屋归赖某某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;但赖某某需对共同还贷期间的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,补偿严某某。

两个诉求各被驳回一半: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,不予支持;赖某某想把房产完整留在个人名下,也没能实现。

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收入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第78条则给这类房屋定下处理路径:婚前一方签订购房合同、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,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,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,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解读:「我一个人还的」为什么站不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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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内所得共有,是法律给婚姻设定的默认规则。从领证那天起,赖某某的工资进账就不再只是「他的钱」,而是夫妻共同财产。用共同的钱还贷,无论月供从哪张卡里划走、谁去银行办的手续,性质都不会变。所谓「独自还贷」,在法律上只是「用属于两个人的钱,经了一个人的手」。

那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自还贷?有,但门槛很高:得证明月供来自婚前个人存款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,且账户独立清晰、没有和婚后收入混同。做不到这一点,「我还的」三个字,到了法庭只是情绪,不是证据。

另一边也要泼一盆冷水: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,同样没得到支持。首付付在婚前、登记落在婚前,房屋产权不是婚后共同创造的,法院不会把整套房当成共同财产对半切。真正共同财产化的,只是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——这正是第78条的补偿逻辑:房子归你,但账要算清楚。

启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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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,「谁还贷」不重要,「用什么钱还贷」才重要。婚内收入默认共有,这条规则改写了许多家庭的朴素认知。

其二,真想用个人财产还贷的,从结婚起就单独设卡、专款专用、保持流水干净。混在一起的账户,说不清的部分就会被当成共同的。

其三,非登记一方别指望对半分房,登记一方也别指望独吞。法律给出的方案是折中的:房归登记方,共同还贷加增值,折算成补偿给对方。把期望放进这个区间,协商才有落点。

月供可以只写一个人的名字,但钱的性质,从领证那天起就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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