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不能直接找第三者賠。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對象是出軌的配偶;第三者收下的房車等夫妻共同財產,可主張贈與無效要求返還;她若有打人、侮辱、散佈隱私等行為,按具體侵權追責。三條路徑,以下講清。
路徑一:離婚損害賠償,找的是配偶
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,因重婚、與他人同居等情形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注意條文裡的對象:權利屬於無過錯的配偶,義務落在有過錯的配偶身上。妻子出軌達到與他人同居的程度,丈夫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主張損害賠償——而不是向第三者。
很多人會問:他明知道她有家庭還插足,為什麼告不了他?因為法律沒有設立針對第三者的破壞家庭賠償制度。婚姻的忠誠義務存在於夫妻之間,違約的賬在配偶身上兌現,第三者不在這個關係結構裡。插足不擔直接賠償責任,聽著不公平,但目前的請求權結構就是這樣。
實務裡還有一種情形:有的配偶逼第三者寫下賠償協議或欠條。這類協議若被認定違背公序良俗,效力存疑,拿到手也未必兌現,別把它當成穩贏的籌碼。
路徑二:她收下的房車,可以追回來
這一條路徑只跟錢有關,跟氣無關。
為什麼能追:贈與無效
夫妻共同財產,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處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,民法典第1060條和第1062條有明確規定。出軌方用共同財產給第三者買房、買車、大額轉賬,這種贈與因違背公序良俗,實踐中多被認定無效——民法典第153條規定,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認定無效之後,第三者應當返還受贈財產。
追什麼、怎麼舉證
這條路徑的要點有三個:錢是共同財產,流向了第三者,金額超出日常開銷。對應到證據,就是銀行流水、購房購車的付款憑證、轉賬記錄。追回來的是財產本身,不按賠償計算,也不存在她破壞我的婚姻該賠多少的算法。
還有一點常被忽略:如果婚姻繼續,追回動作可以和婚內財產安排一起做;如果走向離婚,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,隱藏、轉移、揮霍共同財產的一方,分割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賬要兩頭算。
路徑三:具體侵權行為,按行為定性
第三者本人如果有獨立的違法行為,法律照管:動手傷人,按傷情走治安處罰或故意傷害;上門辱罵、在單位散佈隱私,構成名譽侵權的,可以要求停止侵害、賠禮道歉、賠償損失;威脅恐嚇的,報警處理。
注意舉證責任在主張的一方:傷情鑑定、報警記錄、錄音錄像、證人證言,缺了證據鏈,再有理也難落地。這類訴訟的意義在於制止侵害,而不是給婚姻出的氣找一個出口。
諮詢室裡:她想追的,和她實際能追的
我陪過一位來訪者,全職家庭主婦,多年承擔家務和育兒,和婆婆的關係長期緊張,攢下不少委屈。後來她確診子宮癌,為保命切除了子宮,術後夫妻親密中斷了十年。再後來她發現,丈夫不僅有過性交易的經歷,還有一個固定了7年的婚外情人——給對方買了房、買了車,還動用關係為情人的孩子安排教育資源。
面對質問,丈夫沒有愧疚,直說情人能給他刺激,甚至撂下話:接受不了就離婚。她去諮詢律師,才驚覺另一件事:多年脫離社會,她對丈夫的資產狀況一無所知,在財產上極度被動。
她問我的問題,和很多來訪者一樣:能不能讓那個女人賠?
我把三條路徑擺在她面前。向情人直接索賠,沒有法律依據;向丈夫主張離婚損害賠償,他與情人保持固定關係7年,與他人同居這條線索是明確的;那套房和那輛車,只要資金出自夫妻共同財產,就有主張贈與無效、要求返還的空間。而她眼下的軟肋在資產狀況不明——不知道家裡有什麼,哪條路徑都使不上力氣。先盤點,再行動,順序不能反。
這也是我在諮詢室裡反覆講的一句話:追責的地圖要先畫對,力氣才不會花在打不贏的仗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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