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不能直接找第三者赔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对象是出轨的配偶;第三者收下的房车等夫妻共同财产,可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返还;她若有打人、侮辱、散布隐私等行为,按具体侵权追责。三条路径,以下讲清。
路径一:离婚损害赔偿,找的是配偶
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,因重婚、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注意条文里的对象:权利属于无过错的配偶,义务落在有过错的配偶身上。妻子出轨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,丈夫可以在离婚时向妻子主张损害赔偿——而不是向第三者。
很多人会问:他明知道她有家庭还插足,为什么告不了他?因为法律没有设立针对第三者的破坏家庭赔偿制度。婚姻的忠诚义务存在于夫妻之间,违约的账在配偶身上兑现,第三者不在这个关系结构里。插足不担直接赔偿责任,听着不公平,但目前的请求权结构就是这样。
实务里还有一种情形:有的配偶逼第三者写下赔偿协议或欠条。这类协议若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,效力存疑,拿到手也未必兑现,别把它当成稳赢的筹码。
路径二:她收下的房车,可以追回来
这一条路径只跟钱有关,跟气无关。
为什么能追:赠与无效
夫妻共同财产,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需要双方协商一致,民法典第1060条和第1062条有明确规定。出轨方用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房、买车、大额转账,这种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,实践中多被认定无效——民法典第153条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认定无效之后,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财产。
追什么、怎么举证
这条路径的要点有三个:钱是共同财产,流向了第三者,金额超出日常开销。对应到证据,就是银行流水、购房购车的付款凭证、转账记录。追回来的是财产本身,不按赔偿计算,也不存在她破坏我的婚姻该赔多少的算法。
还有一点常被忽略:如果婚姻继续,追回动作可以和婚内财产安排一起做;如果走向离婚,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,隐藏、转移、挥霍共同财产的一方,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账要两头算。
路径三:具体侵权行为,按行为定性
第三者本人如果有独立的违法行为,法律照管:动手伤人,按伤情走治安处罚或故意伤害;上门辱骂、在单位散布隐私,构成名誉侵权的,可以要求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;威胁恐吓的,报警处理。
注意举证责任在主张的一方:伤情鉴定、报警记录、录音录像、证人证言,缺了证据链,再有理也难落地。这类诉讼的意义在于制止侵害,而不是给婚姻出的气找一个出口。
咨询室里:她想追的,和她实际能追的
我陪过一位来访者,全职家庭主妇,多年承担家务和育儿,和婆婆的关系长期紧张,攒下不少委屈。后来她确诊子宫癌,为保命切除了子宫,术后夫妻亲密中断了十年。再后来她发现,丈夫不仅有过性交易的经历,还有一个固定了7年的婚外情人——给对方买了房、买了车,还动用关系为情人的孩子安排教育资源。
面对质问,丈夫没有愧疚,直说情人能给他刺激,甚至撂下话:接受不了就离婚。她去咨询律师,才惊觉另一件事:多年脱离社会,她对丈夫的资产状况一无所知,在财产上极度被动。
她问我的问题,和很多来访者一样:能不能让那个女人赔?
我把三条路径摆在她面前。向情人直接索赔,没有法律依据;向丈夫主张离婚损害赔偿,他与情人保持固定关系7年,与他人同居这条线索是明确的;那套房和那辆车,只要资金出自夫妻共同财产,就有主张赠与无效、要求返还的空间。而她眼下的软肋在资产状况不明——不知道家里有什么,哪条路径都使不上力气。先盘点,再行动,顺序不能反。
这也是我在咨询室里反复讲的一句话:追责的地图要先画对,力气才不会花在打不赢的仗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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