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手之后,小王才发现自己怀孕了。

2018年,她独自生下女儿丽丽。没有婚礼,没有结婚证。孩子一天天长大,奶粉、入园、看病,开销一年比一年大。快6岁的时候,小王要求孩子的生父小李承担抚养费,小李的拒绝只有一句话:孩子不是婚生子女,凭什么要我养。

这句「凭什么」,是此类纠纷里高频出现的一句原话。广东英德的这起判决(判决已生效),把答案写得很清楚。

案情:同居未领证,分手后才发现怀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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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李和小王曾是同居关系,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两人分手后,小王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,2018年独自生下女儿丽丽。

此后几年,孩子一直由小王独自抚养。随着丽丽快满6岁,生活和教育支出明显增大,小王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。小李拒绝,理由正是「非婚生子女」这四个字。

判决:民法典第1071条,同等权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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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的结论没有给「非婚生」三个字留任何折扣:小李须每月支付抚养费,直至丽丽年满18周岁。

依据是民法典第1071条: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;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,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。

法律逻辑只有一层:孩子的权利不依附于父母有没有那张结婚证。「婚生」与「非婚生」在抚养义务上完全等值,这不是酌情照顾,而是法定的同等地位。

解读:拒绝亲子鉴定,反而坐实亲子关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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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类案件里,生父一方常用的挡箭牌不只是「非婚生」,还有「孩子不一定是我的」。法律对这张牌也早有安排。

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第39条第2款规定:父或者母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

拆解一下这个推定规则:主张方先拿出「必要证据」——比如同居时间线、相关记录这类能指向亲子关系的材料;此时如果对方拿不出任何相反证据,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亲子鉴定,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。

换句话说,拒绝鉴定不是拖延战术,而是把举证的天平直接推给了对方。有些当事人以为「我就是不配合,你能拿我怎么办」,判决书的回答是:推定成立,照样判付。

启示: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,不是大人的恩怨结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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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一,先厘清一个常见误区:抚养费请求权属于孩子,不属于抚养方。大人之间的感情对错、分手方式,甚至「孩子是怎么来的」,都不是拒付的法定理由。法律保护的是那个无法选择自己出生方式的孩子。

其二,证据准备决定案件走向。主张方要尽可能收集能指向亲子关系的材料;被要求鉴定的一方则要明白,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,后果可能是直接被推定为生父。

其三,孩子快6岁才主张并不晚。抚养费的支付义务持续到孩子成年,此前独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,依然可以依法追索。

我们以咨询机构视角解读公开判决,不是办案方,上述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。这起判决真正想说的或许只有一句:父母的感情可以结束,但在孩子的抚养费里,没有「婚生」和「非婚生」的区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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