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,王某去给孩子上户口。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一个她不知道的事实:她的婚姻还在存续——法律上,她仍然是何某的妻子。此时距离她离家出走已经四年,她和另一个男人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,生了两个孩子,在医院的登记上,陈某的身份栏写着「配偶」。
「判决书里的婚姻真相」系列,我们以咨询机构视角解读公开判决,不是办案方。
案情
时间线很清楚。2010年,王某与何某登记结婚。2014年,王某离家,从此失联。2015年起,她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先后生育两个子女,医院登记中二人以配偶相称。2018年,因孩子上户口需要,王某才被告知自己的婚姻仍在存续,她这才起诉离婚。另一边,何某另案起诉,追究王某的重婚罪。
法庭上,王某的辩解只有一句话:她以为分居两年,婚姻就自动解除了。
判决与法律依据
重婚罪成立。
判决书里那句话值得单独抄出来:「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。」
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: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司法实践中的重婚有两种形态:一是再次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;二是不登记,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重婚。王某属于后者——她没有第二次领证,但三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、生育两个孩子、医院登记互为配偶,夫妻外观已经完整。
解读
先说那个流传极广的谣言: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」。
这个说法在法律上不存在。民法典里确实有一个「分居满二年」的条款,但它的准确含义是: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、经调解无效的,法院应当准予离婚——它是诉讼离婚中法院判离的一个法定情形,前提是有人起诉、法院审理、作出判决。婚姻的解除只有两条路:协议离婚拿离婚证,或者诉讼离婚拿到生效判决或调解书。除此之外,分居十年、二十年,婚姻关系在法律上都还在。
再说「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」这句话。它是刑法的基本原理:定罪看的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,而不是行为人是否知道这条法律。王某有配偶,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要件齐全;她心里以为「已经自动离婚了」,这个误解改变不了客观事实,也不阻却犯罪的成立。法律认识的错误,有时影响量刑的轻重,但不影响罪与非罪。
这个案子的刑事后果,始于一场误会。2014年离家失联,如果她当时起诉离婚,以「失联」的事实基础,路径并不复杂;哪怕2015年开始新生活之前花半天时间咨询一次,也不至于走到被告席上。她只是信了一句在闲聊和网络段子里反复出现的话,然后用四年时间、两个孩子、一段「夫妻名义」的共同生活,把自己送进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。
还要提醒另一方: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同样可能构成重婚罪。「她已经离了」这类说法,不是免检理由。
启示
一、婚姻状态的确认以证件和裁判文书为准,不以个人感觉和时间长短为准。分居再久,没拿离婚证、没有生效判决,就是已婚。再婚、以夫妻名义同居之前,先确认上一段婚姻已经依法解除。
二、「分居两年」的正确用法是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,并准备相应证据:分居协议、租房合同、证人证言。它是法庭上的主张,不是日历上的倒计时。
三、对遭受配偶失联、对方在外另组家庭的一方,这个案例说明:重婚罪是可以被追究的,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——共同居住、生育子女、对外以配偶相称的登记记录——是追责的核心。
一句「我以为」挡不住刑法。婚姻这件事,法律只认文书,不认感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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