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财产的窟窿,很多是从银行流水里发现的:同一个陌生名字,隔三差五收一笔转账,金额从几千到几万,几年累积下来,凑得出一套房的首付。妻子拿着流水去对质,对方的回答往往只有一句:钱是我挣的,我愿意给谁就给谁。
这句话听上去有它的「道理」——自己挣的钱,凭什么不能自己作主?
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发布的婚姻家庭编解释(二)配套典型案例四,把这句话从头到尾否定了一遍。规则说得干脆:婚姻存续期间,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;另一方请求第三者全部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注意那四个字:全部返还。不是协商退一部分,不是酌情退一半。
案情:一条写给所有同类案件的规则
这件典型案例没有纠缠在具体金额上,它确立的是一条裁判规则:婚内出轨方送出去的每一笔钱,只要动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、只要送的对象是婚外的第三者、只要目的是维系违反忠实义务的关系,这个赠与行为从头到尾无效。
无效的法律后果不是打折,而是恢复原状——拿了多少,还多少。
这条规则随后被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二)吸收固定。也就是说,它不再只是某一件判决的个案结论,而是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摆在桌面上的明文依据。
法律依据:三层理由,层层堵死退路
第一层,财产的性质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「共同所有」意味着这套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,里面没有「丈夫的份额」和「妻子的份额」之分。丈夫对流水里任何一笔钱,都没有单独的处分权。「我挣的钱我做主」这个前提,在共同财产制度里根本不成立。
第二层,行为的效力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为了维系婚外关系而处分共同财产,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,又直接冲撞公序良俗,两项叠加,赠与行为整体无效——不是部分无效,是全部无效。
第三层,义务的违反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写明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。忠实义务不是道德口号,是法定义务。以违反法定义务为目的的财产处分,法律不给它任何立足之地。
解读:从检例第225号到解释(二),两条线合拢了
关注这个系列的读者,对「全额返还」应该不陌生。本系列第5篇讲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——检例第225号,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:有法院判决第三者「只需返还一半」,理由是非过错方只对共同财产的一半有权利。检察机关抗诉纠正了这种判法:在夫妻双方没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下,法院无权擅自把共同财产劈成两半,赠与全部无效,第三者必须全额返还。
检例第225号是检察系统用一件抗诉案纠错;这一次,是法院系统自己用「典型案例加司法解释」的组合,把同一个结论写成了正面规则。两条线在这个点上合拢,传递的信号很明确:「还一半」这个折中方案,在制度层面已经没有生存空间。
变化还不止于结论的确认。指导性案例需要司法机关参照适用,解释(二)则是直接具有裁判效力的司法解释——规则的硬度上了一个台阶。过去「能不能全额要回」还要看当地法院的裁判习惯,现在,全额返还是默认答案,想判别的结果,反而需要给出说法。
三点启示
对受害的配偶一方:起诉时诉请应当直接写明「确认赠与行为无效、请求第三者全额返还」,不要自我打折。证据上要盯住三样东西——转账流水、消费记录、能够证明婚外关系的聊天记录。金额越大、跨度越长,越值得把流水逐笔核清。
对第三者:「大不了还一半」从来不是安全垫,现在连这个幻觉都被明文规则拿走了。收下的每一笔钱都挂在账上,赠与无效的后果是原路退还,一分不少。
对送出财产的一方:夫妻共同财产里,没有你能单独拿去送人维系婚外关系的部分。你以为花的是自己挣的钱,法律认定你动的是两个人的钱——这笔账,不是认栽就能了结的,是迟早要全额清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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