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股权过户完成的那天,股东名册上换了名字,公告也发出去了。

她是事后才知道的。丈夫肖某把自己名下的股权转给了张某,签字、交割、公告,一气呵成,全程没有她的一个签名。出主意的人告诉她:股权是婚内共同财产,转让没经你同意,合同无效,去告吧。

她真去查了法条,才发现这条路在2025年之后已经被明确堵死了。

一方的名字,一方的签字

离婚冷静期婚姻家庭辅导课题调研总结暨表彰大会现场

先看一起发生在四川攀枝花的案子,案号(2018)川04民终1057号,围绕攀枝花宇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展开。

肖某将一份15000元的股权转让给张某,并完成公告。转让落地之后,连锁反应来了——肖某的父母提起诉讼,主张这笔转让款中的116550元应支付给他们。法院审理后,判决张某支付93240元。

一笔婚内股权的变动,牵出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父母之间的付款纠纷。判决书里没有戏剧性的情节,只有一个朴素的事实被反复确认:股权登记在谁名下,谁就有权签字转让,交易就能完成。至于这笔钱在夫妻之间、家庭内部怎么分,那是另一层问题,挡不住交易本身的效力。

这正是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二)第九条要钉死的规则:夫妻一方转让用共同财产出资、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,另一方以「未经其同意」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条为什么这样写

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行业大会现场

很多当事人的第一反应是:钱是我们俩的,凭什么他一个人说了算。

这个直觉里混淆了两层关系。对外,是公司法和交易秩序的问题:工商登记的意义就在于让交易相对人可以相信登记信息。受让人看到股东名册上只有肖某一个人,和肖某签协议、付款、过户,法律要保护这份信赖——否则每一笔股权交易都得先核查转让方的婚姻状况、再去找配偶签字,有限公司的股权流通会瘫掉。

对内,才是夫妻财产的问题:股权的出资来自共同财产,转让款当然也是共同财产。配偶的权益并没有被剥夺,只是换了实现方式——不是拦下交易,而是盯住钱。离婚分割时,转让款要纳入共同财产算账;如果一方恶意低价转让、转移财产,还有另一条路。

那条路就是第九条的但书: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除外。

解读:防线不在「没经我同意」,在「恶意串通」四个字

咨询师在咨询室与来访者沟通的工作场景

这条规则把婚内股权纠纷的攻防点整体挪了位置。

过去不少案子里,配偶一方的主张是「我不知情、我不同意」,法院还要在保护交易安全与保护共同财产之间反复权衡。解释二第九条把这个权衡做完了:常态下,交易优先,合同有效;例外里,只有恶意串通能掀翻合同。

举证责任的含义很现实。主张无效的一方,要拿出证据指向「串通」——比如受让人明知夫妻关系恶化、正在闹离婚;比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无偿;比如受让人与转让方存在亲属、关联关系;比如转让完成后款项迅速转移、去向不明。单个细节或许不够,细节叠加起来,才能构成串通的拼图。

攀枝花这起案子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:法院没有去否定股权转让本身的效力,而是在转让有效的前提下,处理转让款归谁、付多少的问题。合同有效,账目照算——这就是第九条落地后的常态图景。

三点启示

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围桌交流场景

其一,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,指望用「没经我同意」拦下转让,已经没有法律空间。把力气花在盯款项、盯价格、盯流向上。

其二,真要主张合同无效,唯一的入口是恶意串通。价格是否明显偏低、受让人与配偶是什么关系、交易发生在什么时间点,这些证据要尽早固定,事后补很难。

其三,转让款是共同财产,这一点不因转让有效而改变。离婚时股权没了不意味着财产没了——钱还在账上,该分的一分不少。

股权过户的手续,一个人就能办完。但每一分钱去了哪里,法律盯得比股东名册紧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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