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,通常意味着尘埃落定。何某却在判决生效之后,又翻出了三笔没被分过的财产:一套邵阳的房子,8.33万公积金,一份缴了3.6万保费的终身寿险。
这是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,判决已经生效。
案情
何某与田某2020年离婚,当时未分割共同财产。2022年,深圳某法院就两人的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。
判决生效后,何某又发现田某名下还有三笔财产从未被处理:位于邵阳的一套房产,价值31万;公积金8.33万;一份终身寿险,已缴保费3.6万。
何某再次起诉。田某的抗辩只有一层意思:一事不再理——财产分割已经判过了,法院不该再管。
法院判决
新邵县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抗辩。
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第83条: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,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。前案判的是当时摆上台面的财产,这三笔属于「未涉及的财产」,不构成重复起诉。
具体到三笔财产,判决走向各不相同:
房产:法院查明系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,何某的分割请求未获支持。
公积金:婚姻存续期间缴存部分属于共同财产,经抵扣后,田某需支付何某3.08万。
终身寿险保费:婚姻期间缴纳的保费属于共同财产,分割1.8万。
三项合计,田某共需支付何某4.88万。
关于时效,解释(一)第84条给出明确口径: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算——不是从离婚之日起算。
我们的解读
这个案子把「离婚后再分财产」的三条规则一次性讲全了。
规则一:判过不等于分完。「一事不再理」防的是同一笔财产被重复审理,防不了没进过法庭的财产。只要那笔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被处理,另起一诉就是新案,而不是翻旧案。田某用这四个字做抗辩,方向从一开始就错了。
规则二:不是所有漏掉的都能分。31万的房产因系婚前个人财产被驳回——再诉分割的前提,是它属于共同财产。发现得多,不等于分得着,财产定性这一关躲不过去。三笔财产一进两出,这个案子恰好把「能分」和「不能分」的边界同时划了出来。
规则三:公积金和寿险是被普遍忽视的共同财产。很多人盘点财产时只想房子和存款,却不知道婚姻期间缴存的公积金、保单已缴的保费,同样在分割射程之内——公积金本质是工资性收入的积累,保费则是真金白银从共同财产里流出去的钱。本案能支持的4.88万,全部来自这两类不显眼的资产。
给读者的启示
其一,拿到离婚判决书之后,财产清点不算结束。公积金账户和保单缴费记录,这两类资产不显眼,却在这起案子里撑起了全部获支持的金额。
其二,发现遗漏财产后,时效是三年,从发现之日起算。这个期限不算短,但也不是无限期——发现之后拖着不动,权利会过期。
其三,对另一方来说,「判都判完了」挡不住合法的再次起诉。把财产如实摆上台面,才是离婚官司真正的结案方式。
离婚可以一次判完,财产的清点却要一项一项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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