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有一个月才领证,购房合同已经签了。买受人那一栏,写的是男方的名字。

售楼处、网签、按揭手续,全在这一个名字下走完,房子随后登记在他名下。看上去,这是一套标准的婚前个人房产:合同签在婚姻登记之前,登记簿上也只有一个人。

但武汉中院这份二审判决,把这套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并且按共同出资平均分割。撬动结果的,是首付款流水里一笔一笔来自女方的转账。

案情:合同是他的名字,首付大半是她的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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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某与吴某的这套案涉房产,买卖合同以吴某个人名义签订,签订时间早于领证仅一个月,房子登记在吴某名下。

但首付款的支付结构是另一幅样子:仅小部分由吴某支付给开发商,其余均由宋某支付。婚前,双方互有较复杂的资金往来。

离婚后,两人因这套房对簿公堂,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。吴某的主张是:宋某支付的部分,系对其个人的赠与。但他拿不出直接证据。

判决:为结婚而买、共同出资,是共同财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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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审认定: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、为结婚而购买,婚后共同偿还贷款,属于共同财产,按共同出资平均进行分割。

吴某上诉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鄂01民终2760号判决:维持一审。

民法典第1062条确立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框架,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这套房被纳入共同财产之后按共同出资平均分割,正是在这个框架里落位。

解读:登记簿之外,法院在看什么

咨询师在咨询室与来访者沟通的工作场景

这个案子击碎两个常见直觉。

其一,领证前买的,不等于婚前个人财产。签合同距领证只有一个月,「为结婚而置办」的目的写在时间线上。买房不是一次孤立的投资,而是结婚筹备的一部分,性质判断就跟着目的走。

其二,登记在谁名下,不等于就是谁的。登记解决的是对外的权利外观,不解决夫妻内部的钱从哪来。首付大半出自女方,男方又无法证明这是赠与——主张赠与的一方要举证,举证不能,主张就不成立。婚前那些复杂的资金往来也没有成为障碍,反而印证了两个人在经济上早已共同筹备这段婚姻。

一句话:法院看的是钱的来源和买房的目的,登记簿只是表象。

还要看清一点:本案的平均分割,不是把房子简单对半砍,而是建立在「共同出资、为结婚而买」这个认定之上的。出资事实把女方从登记簿外的人,变成了共同购买人;既然是共同购买、共同还贷,份额自然均分。换一套事实——比如女方只出了零头、或者买房与结婚毫无关联——结论就可能完全不同。

启示

婚姻家庭辅导志愿者围桌交流场景

其一,为结婚出的钱,要留下痕迹。转账的备注、当时的聊天记录、款项用途的说明,平时不起眼,离婚时就是出资的凭证。本案女方赢在流水清晰;换一个拿不出凭证的人,同样的出资可能就是另一个结局。

其二,「送他的」和「一起买的」,区别只在证据。想主张赠与或者借款,意思表示要在出钱当时形成并留痕,事后再补的说法,法院很难采信。

其三,别把登记当成定心丸,也别把登记当成绝望的理由。领证前登记在对方名下、自己却出了钱的,权利未必丢;以为房本写自己名字就高枕无忧的,也未必稳。名字是一层纸,流水才是骨头。

为结婚买的房,法律认的不是谁去签的字,而是谁出的钱、为什么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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