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份判决书,摆在同一张桌子上。

一份来自太原,说:股权不能分,折价补偿。一份来自福州,说:可以分,一人一半。一份来自淄博,说:不仅分,还要变卖拍卖,按比例分钱。

同样是离婚,同样要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,三个法院走出了三条完全不同的路。这不是谁判错了——把三份判决书的细节拆开看,每条路的路口,都竖着一块写着变量的路牌。

三个案子,三种分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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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个案子,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,案号(2020)晋0105民初4424号。夫妻双方对股权怎么处理没有达成一致,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没有表态同意。法院的判断是:不宜直接分割股权,由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折价补偿为宜。

第二个案子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案号(2020)闽01民终275号。登记在名下的股东配偶愿意平分,其他股东明确同意,并且放弃了优先购买权。法院的处理干净利落:平均分割,各拿一半。

第三个案子,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,案号(2020)鲁0303民初8691号。双方已经离婚,如果对股权不予处理,纠纷永远落不了地。法院选择了另一条路:按比例分配股权,变卖或者拍卖,把钱分掉。

三条路,三种结局。一个拿钱走人,一个进门当股东,一个把公司摆上货架。

法律依据:同一条规则,三个出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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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时分割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,规则本身并不模糊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的框架是:协商优先;协商不成、双方都想拿的,按份共有;一方愿意拿钱退出、或者外人进不来的,作价补偿。而围绕这条规则运转的,还有公司法的底层逻辑——有限责任公司是「人合」的组织,股东之间靠信任搭伙,外人想进来,得经过其他股东这道门,其他股东还握着优先购买权。

问题就出在:规则的每一个出口,都由事实变量控制。变量不同,出口就不同。

解读:真正决定结局的是三个变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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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三个案子叠在一起看,变量清清楚楚。

第一个变量,其他股东的态度。这是人合性的闸门。福州那个案子能平分,前提是其他股东点了头、放弃了优先购买权;太原那个案子只能折价补偿,前提恰恰是其他股东没同意。闸门开,非股东配偶可以变成股东;闸门关,就只能站在门外拿钱。

第二个变量,公司这个「伙」还搭不搭得下去。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张可以随意剪开的纸,剪开股权,可能剪断的是股东之间的信任结构。太原小店区法院说「保护有限公司人合性」,本质上是在说:公司的稳定优先于把股权一劈两半。

第三个变量,纠纷能不能落地。淄博张店区法院的考虑是另一面:婚已经离了,股权悬着不分,矛盾就一直悬着。与其留一个解不开的结,不如按比例分配、变卖拍卖,把股权变成可以分的钱。公司价值的稳定性和可分割性撑不起「平分」方案时,变现就是兜底出口。

三个变量排列组合,就是三种判决。所谓「同案不同判」,同的只是问题,不同的从来都是条件。

启示

咨询师在咨询室与来访者沟通的工作场景

其一,名下有公司股权的夫妻,离婚协议里不要只写「股权归谁谁谁」一句话。分还是补、按什么比例、以什么价格折价,写得越具体,留给法院裁量的变量就越少。

其二,其他股东的态度是可以提前经营的变量。如果非股东一方确实想进入公司,其他股东的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,就是打开闸门的钥匙。

其三,谈不拢的时候,先想清楚自己要的是股权还是钱。想要钱的,折价补偿路径更稳;想要权的,就得去凑齐「其他股东同意」这套条件。方向选错,判决书会替你纠正,但代价是时间和不确定性。

三份判决书讲的其实是同一句话:股权分割没有标准答案,只有你手上变量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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